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戎妤



被      告  莫子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戎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戎妤因被告莫子毅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