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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黃齊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齊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齊琦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齊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核定以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予以交保,由被告黃齊琦於民國114年12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裁定命限制住居並將其請回,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限制住居書各1份存卷可參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檢察官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到案執行,並將執行傳票送達於被告,又被告亦經合法通知而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