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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宗鑫
上列 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宗鑫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5894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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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