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淑股
被 告 陳民浤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民浤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