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鈺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76、7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1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
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A12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
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
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4年6月18日11時3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京埔門市內,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務分析_董專員」之人,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財務分析_董專員」使用。嗣詐欺人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欺人員提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二、
當事人對本院如下引用
證據之
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故不予贅述關於證據能力採認之理由。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12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8頁),並經
證人即
告訴人A03、A04、A05、A06、A07、A08、A09、A11、A10於警詢證述明確【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40015331號卷(下稱警卷)第32-34、44-51、67-69、80-84、90-94、112-115、125-126、135-137、150-152頁】,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
暨聊天紀錄文字檔、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7日通清字第1140039071號函暨函附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508031號函暨函附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儲字第1140075742號函暨函附資料、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4年11月4日中業執字第1140032538號函暨函附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11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82317號函【見警卷第177-209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876號卷(下稱偵卷)第49-53、55、57-71、73-75、77-85、87頁】及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綜上,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華南帳戶、國泰帳戶、台中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遂行詐欺而取得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㈢又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
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另被告於
偵查中並未自白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是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
適用。
㈣本院
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
犯後終知坦承犯行、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金額、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4至5、8所示之人達成調解、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資料數量,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經濟勉持、要扶養3個未成年小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㈠卷內並無證據
足證被告本案幫助行為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應認被告就本案無犯罪所得,自無沒收犯罪所得可言。
㈡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為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而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
追徵價額、例外得不
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
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經查,本件詐欺正犯藉由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而隱匿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贓款去向,該等贓款為被告於本案所幫助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被告並非實際實行洗錢行為之人,前開洗錢財物亦經詐欺人員提領,且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足證被告獲得何實際之犯罪報酬,如對其沒收該等洗錢財物,有過苛
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鄭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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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向A03佯稱欲購買充電線,並要求使用賣貨便,惟因尚未簽署交易保證協議,致無法下單等語,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DCARD頁面、貼文、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賣貨便頁面截圖(見警卷第18-19、29-31、35-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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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向A04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等語,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佑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國泰世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警卷第20-21、26-28、42-43、52-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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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佯裝為「營養師輕食」、銀行客服人員,向A05佯稱有購買商品,如欲解除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國泰世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網購平台頁面翻拍照片、存摺封面暨內頁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0-21、63-66、70-75頁) |
|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佯裝為A06之姑姑,向A06佯稱要借錢等語,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台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22-23、76-79、85-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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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向A07佯稱可兌換人民幣等語,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台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22-23、88-89、95-110頁) |
|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向A08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使用綠界支付,惟需認證等語,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台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22-23、111、116-123頁) |
|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佯裝為A09之友人,向A09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台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22-23、124、127-133頁) |
|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向A11佯稱欲購買酒店住宿券,並要求使用賣貨便進行交易,惟須開通藍新金流才能匯款成功等語,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臉書貼文、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警卷第24-25、134、138-1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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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起,向A10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但要申請誠信交易等語,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提領。 | | | | 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列表、賣貨便頁面、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26-28、149、153-170頁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