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一號常業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官 林宜民
法官 王鏗普
法官 施慶鴻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