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丁○○
戊○○
乙○○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林政德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水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鄉○○村○○街○巷一一三
法定代理人 曾錫霖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被告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甲○○等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丙○○等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陳述略稱:被告丙
○○無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述
說明,原告甲○○等人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無所附著,應一併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施 慶 鴻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