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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丁○○         戊○○         乙○○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林政德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水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鄉○○村○○街○巷一一三   法定代理人 曾錫霖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被告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甲○○等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丙○○等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陳述略稱:被告丙 ○○無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述 說明,原告甲○○等人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無所附著,應一併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施 慶 鴻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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