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三四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
貳年
甲00 000000WEE與有配偶之人
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等於警訊及
偵查中之
自白。2、
告訴人乙○○之指訴
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條前段、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宗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