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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投刑簡字第 6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 九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之盜版(王識賢)難分難離CD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購入他人擅自重製,上開盜版CD一批( 約不到一百片)後」、「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聲請書誤載為同年十二月七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止,在 南投縣○○鎮○○路全國電子專賣場前,連續以每片七十五元之價格販賣而交付 於不特定人」外,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 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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