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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投刑簡字第 6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罪 ,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八十七年二 月三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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