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九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
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