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四○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肆
人,科
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
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經警在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台十四線六十九
公里查獲」應更正為「經警在南投縣中山村水尾巷十二之八號查獲」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㈠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㈡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㈢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㈣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一、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
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
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