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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投刑簡字第 6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0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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