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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投刑簡字第 6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三九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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