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投簡附民上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O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