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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八號   抗告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又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三條第一項、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合先說明。 二、查抗告人即自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收受本件裁定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 稽,其雖表明為上訴,惟其既就裁定為不服,則應遵循抗告之訴訟程序,而應於 收受裁定書五日內提出抗告,遲至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 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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