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八號
抗告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抗告人因
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
上級法院;
又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
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三條第一項、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合先說明。
二、查抗告人即
自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收受本件裁定
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
可
稽,其雖表明為
上訴,惟其既就裁定為不服,則應遵循抗告之訴訟程序,而應於
收受裁定書五日內提出抗告,
乃遲至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
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