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搶奪
犯行之嫌,並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宜 民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