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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О號   原處分機關 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投監稽違車字第六五─JC0000000號所為之處 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 六時三十分許,乘騎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經南投縣○○鎮○○街口因 被逕行舉發,而認定受處分人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闖紅燈之違規情事, 致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然異議人並無違規事實,原裁罰顯有不當,為此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異議人係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 車,行經南投縣○○鎮○○街口因紅燈右轉,為當時在博愛路與仁愛街口執勤之 警員發覺,而擬加以攔檢稽查,異議人未停車接受稽查迅即加速離去,經警查詢 記錄車牌號碼為其子張玉郎所有而循線查獲等情,已據證人即南投縣警察局草屯 分局新光派出所警員丙○○、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屬實;又異議人於本 院調查時自承,其係九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騎該機車至附近黃昏市場買菜,而行 經上開地點,此與證人丙○○所述之查獲違規騎士行經路線、騎士為女性等情節 ,及本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記載之違規時間、地點等亦大致 相符,此外復有照片三幀在卷可稽,異議人所辯無違規云云,尚難採信。是異議 人於上揭時、地確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闖紅燈之行為,殆予認定。原處 分機關之裁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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