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聲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二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九十年五月一日所為投監五字第裁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第三人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五時許,駕駛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南投縣信義鄉 信義分局前,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二項規定,裁處車主甲○○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並牌照扣繳。 二、本件受處分人辯稱:當天伊並未使用該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而係 第三人乙○○盜用車牌使用,伊早在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登報告知乙○○辦理過戶 手續,未料乙○○置之不理,伊將車籍註銷。乙○○盜用該車之事實,業據異 議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經該署通緝中等語。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 罰車輛駕駛人,該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駕駛人收受通知聯者簽 章係丙○○,並非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又甲○○早在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登 報以「催告乙○○買主,請速辦雷諾25廠牌VB-九六八○號自小客車過戶手續 ,否則逾一星期即由本人(異議人)辦理註銷車籍,原車主甲○○」之事實,亦 據異議人提出該日自由時報全版報紙,經本院核對屬實。手續,未料乙○○置之 不理,伊乃將車籍註銷,乙○○盜用該車之事實經異議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提出告訴,並經該署通緝中等情,亦有告訴狀及該署九十年七月十九日通緝 書影本在卷可按。是以乙○○於異議人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登報告通知辦理過戶 後,仍未辦理過戶,而經異議人註銷車籍,乙○○再於同年十二月間使用註銷之 牌照行駛,其違規行為,自不能歸責於異議人。故原處分予以裁罰,尚有未洽, 則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知異議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