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三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乙○○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所為投監五字第裁0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
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款(現修正後為同條項第十一款)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
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九時四
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台中市○○○路收費停車場
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經移送原處分機關依當時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之罰鍰。異議人則
辯稱:伊當時停在第一銀行大門口前面,我有請警衛幫我看一下車子,當時下大
雨,警衛就勉為其難答應我讓我停一下,我當時停的時候確實是沒有停在停車格
裡的,我出來時也沒有看見雨刷上有單子,所以不應繳費云云。
三、經查,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車輛,於台中市○○○路收費停車場停車
等情
,
業據證人即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課公有停車場甲○○到庭
結證稱:「停
車繳費處理聯是我開的,下面是補繳通知單,上面是處理聯,如果車主沒有繳費
的話,我們的作業程序就開立補繳通知單,我們規定是要將單據夾在雨刷上,,
如果不是停在停車格內的車子,不會開這樣的單子。開單那時候異議人停車那裡
有停車位,第一銀行前面有六格,對面土地公廟前面也有六格,異議人是停在第
一銀行前面,那個路段有牌子告知是停車收費,路的二邊各有一支告示牌,現在
那裏沒有停車位了等語
綦詳,復有處理聯影本在卷
可按。證人與異議人既不相識
,當無捏詞攀誣之理。異議人既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又未繳納停車費用,
其違規情事甚明。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前開違規事實,援引
首揭規定,裁決異議
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之罰鍰,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