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五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投監五字第裁六五|0000000
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本件被舉發之機車非伊所有,
亦非其所騎乘,當時其已另有他部機車,異議人並無違規事實,原裁罰
顯有不當
,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無駕駛執照、騎乘車號000|0五九
號機車,搭載
證人黃雅君,行經台三線草屯路段,因二人均未戴安全帽而為警發
覺加以攔檢舉發
等情,已據證人即查獲員警楊國柱、受載乘客黃雅君於本院調查
時到庭
結證屬實,且有經異議人簽收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份附
卷
可稽,
嗣異議人於本院九十年九月四日
訊問證人黃雅君時亦不爭執。再本件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
年籍資料,係經異議人親自書寫姓名、出生年
月日及住所等於上開通知單存根聯後,交由舉發員警填載通知單乙節,亦為證人
楊國柱證述
綦詳,且有證人楊國柱提出之上開通知存根聯乙份在卷
可憑,足見異
議人當時確係騎乘WYG|0五九號機車之騎士
無訛;從而,異議人所辯伊未曾
騎乘系爭機車,亦無違規云云,尚難採信。
綜上所述,異議人於
上揭時、地確有
交通違規之行為,殆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