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伍仟元,
如易服
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