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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3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0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通話之裁 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 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二三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 間為一年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雖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辯稱並未責罵其祖母云云,被害人甲○經本 院傳訊時亦改口稱不記得案發情形等語。然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訊 時指述歷歷,且經證人即被告之祖父丙○○、目擊證人蔡金來於警訊時證述詳 ,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而被害人甲○於本院所述,不無迴護之嫌,均不 足採。此外復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二三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附卷可稽,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認定。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一時短於 思慮,致罹刑章,惡性尚屬輕微,且犯後業已獲致被害人甲○之原諒,其歷經偵 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又被告對其家庭成員之祖母甲○故意實施精 神上不法之侵害,而該當於違反保護令罪,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其受緩 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爰併諭知其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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