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八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
有期徒
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被告已當庭清償被害人其獲免電話費之
財產上不法利益完畢,
犯後態度良好,應予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
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