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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3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 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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