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自用小貨車之擋風玻璃,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高爾夫球桿壹支,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除犯罪地應更正為「天寶堂寺廟前」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
出
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
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