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
0000000)上偽造之「田永吉」署押,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末查,本院
審酌被告上開
犯行及為確實使被告有正確之
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
爰併依法
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
予以適當之督
促,並發揮
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
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書記官 游青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