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五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
有期徒刑伍月,
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
證據,除補正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曾二度因違反勞動基準
法經本院分別以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一四九號、八十九年投刑簡字第六一0號各
判處
拘役五十日及五十九日確定,各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及九十年一月九日執行
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
可稽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