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3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