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
裁定,處
拘
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筍刀
乙把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變更
起訴法條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五十條第一款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
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