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二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
罰金新台幣參
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音頻處理器、節目中繼接收機、激勵器、功率放大器各壹台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
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訂定之。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
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