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九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