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
罰金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