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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3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六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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