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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3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八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調配染有病原菌食品,致危害人體健康,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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