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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3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六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無線電話機,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參佰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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