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乙○○共同竊盜,各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乙○○係徒手竊取吳秀勉放置於
置物箱忘記取出之皮包一只,另
證人姓名為「甲○○」應予補充及更正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末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
案紀錄表可參,
渠等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責,
犯後均坦承
犯行,頗知悔悟,本
院認其歷經此偵、審程序及
科刑教訓,當知有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因認以暫
不執行宣告之刑為
適當,爰均
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