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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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