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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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