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三七七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經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之規定,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按區域計畫法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是
本案被告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該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其
法定刑為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六千元以下罰金;較修正後之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之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
應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
聲請人誤認適用新法論處,
容有未洽。核被告所
為,係違反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區域
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
出
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巿、縣(巿)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
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
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