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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刑簡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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