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投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三萬元。
二、原告事實陳述
略以:原告甲○○遭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七時二
十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新興里水尾巷土地公廟旁毆打成傷,為此提起本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份(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九號),已於九十年九月
十一日宣判在案;茲原告甲○○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