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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投附民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投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三萬元。 二、原告事實陳述略以:原告甲○○遭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七時二 十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新興里水尾巷土地公廟旁毆打成傷,為此提起本訴。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份(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九號),已於九十年九月 十一日宣判在案;茲原告甲○○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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