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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O九號),聲請撤銷 緩刑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O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 七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確定在 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復犯贓物罪,經本院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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