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O九號),聲請
撤銷
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O九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
七號)簡易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確定在
案。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復犯
贓物罪,經本院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等語
。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