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五四號),聲請
撤
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
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五四號),處
拘役三十日,如
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九
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屢次告
誡,訪視後仍無故不報到,且現已行蹤不明,有違反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
之二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銷其緩刑之宣告,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查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報告,認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
二款規定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