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O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一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一年,
嗣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O號判決
駁回
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
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