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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O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一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一年,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O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 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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