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四九號),聲請
撤銷
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十一日判決,處
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
四九號)。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
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為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