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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撤銷 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十一日判決,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 四九號)。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 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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