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
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判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一三八九號提起公訴),處
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
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付
保護管束期間再因犯
竊盜罪,復經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
提起公訴;又另因施用毒品案,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經本院裁定
觀察勒戒;受刑
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有違反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二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同法
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
起訴書、裁定書等件,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