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決,處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確定。竟於緩刑
期間,即八十七年三月間起因重利
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
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並於九
十年七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