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斗簡字第三三0號),聲
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斗
簡字第三三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於八
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觀護人屢次告誡,訪視後仍無故不報到,且現已行蹤不明,有違反
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銷
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查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報告,認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
二款規定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