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
上
訴字第一一五O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五O號(
偵查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九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六
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確定在案。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
年九月十九日,復犯
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二O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已於八十九年十二
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