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 訴字第一一五O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五O號(偵查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 年九月十九日,復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二O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已於八十九年十二 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